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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王作安: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

作者:      来源:中国佛教协会      日期:【2016-08-16 15:13:15】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我国宗教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文献,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以指导具体实践,努力开创我国宗教工作新局面。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长期以来,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形成了关于我国宗教问题的理论,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就宗教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体特征,对执政党来说它不是个人的私事。我国有近2亿信教群众,要把目光聚焦到信教群众身上,离开信教群众谈论宗教问题是缘木求鱼。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团结信教群众,敌对势力也在争夺信教群众,试图把其变为同党和政府对抗的力量。因此,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

  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而看不到其积极作用,或者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而看不到其消极作用,都是片面的。不能因为宗教有积极作用就放任自流,也不能因为宗教有消极作用就如临大敌。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宗教发挥积极作用,但也需要妥善处理一些新的复杂问题。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这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我国各宗教真正成为中国宗教,而不是“宗教在中国”。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发展,用中华优秀文化涵养我国宗教文化。支持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自觉抵御境外渗透,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同时要看到,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行稳致远。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教制宜,注重实际效果。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其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鼓励宗教主动适应和服务社会。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不因信教或者不信教产生权利和义务不一致的现象,促进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实现宗教关系和谐。同时,支持我国宗教在独立自主、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同外国宗教的交流互鉴,但不受外国势力干涉和支配。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需要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注意划清宗教与非宗教的界限,并非涉及宗教的都是宗教问题,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将涉及宗教的其他社会事务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使宗教组织、关系、行为都有明确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的问题,带头依法办事,防止拍脑袋决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讲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对宗教撒手不管,而是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未消失。我国信教人数仍在增加,这说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会长期存在。既然宗教具有长期性,还有这么多群众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宗教规律,树立长期观念,不能强行压制甚至人为消灭宗教,犯“急躁病”“激进病”。

  深刻理解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不仅是个人信仰,而且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族等因素紧密关联。宗教在许多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高,但总量不小且仍在增加,社会影响力在增强,由此带来的深远影响不容忽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国家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干涉我国内政;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培植他们的力量;“三股势力”打着伊斯兰教旗号,在我境内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恐活动;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扰乱藏传佛教正常秩序。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宗教不能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否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要准确把握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坚持以实事求是精神和辩证思维对待宗教,把握好“导”的艺术。“导”不是简单的“疏导”,而是要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其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只有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才能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始终坚持宗教工作的正确方向。

  落实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

  对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谨慎、十分稳妥的态度,注重在夯实基础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下气力,推动全局工作开展。

  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明确宗教团体的职能定位,理清其与党政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形成协调顺畅的体制机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宗教团体联系和服务信教群众的能力。鼓励宗教团体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不断提高自我管理、协同管理水平。

  支持宗教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培养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重视办好宗教院校,坚持正确办学方针,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培养更多合格宗教人才。对宗教人才和教职人员开展培训,选拔有能力有条件的宗教界人士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任职。

  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宪法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支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坚持中国化方向,夯实抵御渗透的基础。除正常宗教交流外,其他领域的对外交流要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反渗透工作协作机制。抵御渗透不等于断绝同外国宗教的联系。要支持我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交流互鉴,增信释疑,讲好中国宗教故事。

  做好各宗教重点工作。坚持我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深入推进民主办教,积极稳妥开展自选自圣主教,发展壮大爱国力量,牢牢掌握中国天主教的领导权。推动我国基督教坚持“三自”原则,持续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把更多基督徒吸引到合法堂点过正常宗教生活,促进基督教活动规范有序。支持我国伊斯兰教深化“解经”工作,引导广大穆斯林坚守中道、正信正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防止“清真泛化”现象。支持我国佛教、道教加强教风建设,遏制乱建寺庙宫观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切断借教敛财利益链,遏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之风,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的名义助长宗教热。引导藏传佛教界发扬爱国爱教传统,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推进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和督查。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关心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配好力量,优化结构,加强交流;加强宗教方面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